代生孩子

上海有代孕成功的吗,26岁女孩给微信里认识的企业家代孕,收了38万后还能见亲

点击数:751次    2023-01-17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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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准备:我跟老公开了一个小饭店!怀孕后还是天天正常忙!一直忙到生产的那天!这也是我后来宫口开的特别快的原因之一!每天保持好心情!遇到事情首先要想想肚子里的小宝贝!让自己慢慢冷静下来!每天都会吃点新鲜水果和蔬菜!均衡营养!我是快八个月开始一点点准备宝宝的东西!自己待产的东西的!宝宝出生以后长得很快!个人经验不需要准备的太多衣服!我是准备两套和尚服!两套连体婴儿服!四个肚兜!两个薄外套!因为表妹家去年生的宝宝所以送了不少衣服!我就准备的很少!两个睡袋.一个抱被.姐妹们可以适当增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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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我是预产期过了一个星期检查宫颈还不够软!让我回家等发动!上午检查还说打催产针也不会发动.我就继续回饭店忙活了.下午四点十几分钟左右有轻微姨妈痛!我还没当回事继续拖地姐妹们可不能学我!这其实已经是发动了.晚上六点半吃晚饭的时候不到十分钟痛感开始有点像吃坏肚子了!这时候已经疼一次有一分多钟了!我还在吃饭!不疼就赶紧吃!疼了就歇会!吃饱饭想去床上躺着平复一下!没想到根本躺不住!一直到七点半!我跟表妹她们聊天!她们知道我这情况都让我去医院看看!我就喊上老公开着电动车去医院检查了!医生内检已经一指半我说我怎么没那么痛就开了!医生笑说没到你痛的不行的时候了!趁现在赶紧办住院!不要回家了!我起来告诉老公我要生了赶紧办住院手续吧!老公立马跑前跑后办手续!我就跟着他转来转去又是抽血又是验尿!因为上午都做过B超!心电图那些就不用做了!#有在上海供卵成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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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轻女子与一中年男子签订代孕协议,约定所生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一名女孩,并按照约定由男子将孩子带回家中与妻子共同抚养。事后,代孕方对代孕协议反悔,以孩子系其亲生为由,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男方则以双方签有代孕协议,按照协议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包括探视权在内任何权利为由,拒绝了女方的要求。双方引发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自然受孕十月怀胎生下女儿,一纸"代孕"协议能否阻绝亲生母亲的探视权?江苏省镇江市的两级法院给出了答案。

一念之差,为他人"代孕"

现年55岁的陈某,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名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与妻子冯某伉俪情深。遗憾的是,陈氏夫妇膝下无儿无女,这一直是他们内心难言的痛。前些年,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冯某决定作出牺牲,劝说丈夫找一个女子代孕,继承家业。陈某最终接受了妻子的建议。

陈某的生意圈中,有一个微信群,群中好友是全国各地的生意伙伴。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陈某在这个微信群里认识了26岁的女子郭某。郭某未婚未育,工作不稳定,对经济一定有需求。陈某觉得郭某是最好的代孕选择。于是,在微信上试探道:"我没有孩子,没有人承继我的家业,很想找个人代孕,生一个孩子来传递我的香火,你觉得我的想法可笑吗?"

"不会啊!"郭某未加思索,继续答道:"我相信一定会有女孩愿意的。"

"那你愿意帮我代孕吗?"未及对方回话,陈某随即发出第二条信息:"我可以支付一大笔代孕费用。"

此话让郭某十分生气,她发出几个发怒、张狂的表情。

"我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你又何必当真呢!"陈某连忙赔上不是。

然而,当晚,郭某躺在床上,怎么也睡不着。"代孕"两字一直萦绕在她的脑海: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代孕的方式来挣钱,可代孕的巨额报酬确实很诱惑人,代孕一次可以让自己少奋斗很多年啊。

代孕还是不代孕?接下来的几天里,郭某十分纠结。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她觉得到千里之外为陈某代孕,也没有人会知道。为了挣上一笔巨额费用,她决定豁出去了。经过一番讲价还价,陈某与郭某就代孕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3月24日,郭某从东北的家中赶到千里之外的江苏镇江。

初次相见,陈某对郭某很满意,两人就网上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双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陈某、乙方郭某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代孕协议,乙方完全自愿为甲方代孕;代孕方即日起,其间的每个月工资为肆仟元,甲方直接于每月提前五天以现金支付给乙方;代孕总补偿金为30万元;代孕补偿金、赔偿金、生活费全部由甲方交付给代孕方指定账户;代孕方在甲方按协议付清所有费用后,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朝分娩,亲生女不能相见

协议签订后,陈某告诉郭某,他从网上查获得知,代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人工授精代孕,即通过医学辅助手段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者的体内,在体内进行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第二种是试管婴儿代孕,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试管胚胎,植入代孕者的体内完成怀孕的全过程;第三种则是自然受孕,即男方和女方直接通过发生性关系使女方怀孕。

"人工授精代孕和试管婴儿代孕,女方比较痛苦,成功率又比较低。而直接自然受孕,不但女方没有痛苦,成功率高,而且生育的孩子质量也好。"陈某向郭某征求道:"我们采取什么受孕方式代孕呢?"

郭某经过片刻的思考后,觉得去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毫无意义,同意采用自然受孕的方式。

2015年11月,郭某成功怀孕,并于2016年8月生产一女,该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母亲冯某、父亲陈某。

孩子出生后,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陈某分期足额支付代孕费、补偿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余元给郭某,然后将子孩抱回家中,与妻子冯某共同抚养。而郭某拿到报酬后,回到了东北家中,两人各自回到自己原来的生活圈子里。

然而,回到东北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出于母爱的天性,郭某对孩子的思念之情越来越强烈,多次从东北到江苏,恳求陈氏夫妇让她看看孩子,但都遭到拒绝。为了能看到孩子,郭某辞掉工作到来到镇江。

"孩子是我十月怀胎亲生的,是我身上掉下来的肉,难道38万元能够买断母女情吗?"每次探视遭到拒绝,郭某都痛苦万分,"我以前被金钱蒙蔽了眼睛,做错了,现在特别后悔,以后想用母爱来弥补孩子,难道又错了吗?作为一个母亲,我就没有权利见我的孩子吗?"

最终,郭某到法院主张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郭某诉称:我与陈某于2015年3月结识,2015年11月我怀孕,2016年8月生育一女,孩子出生不久后陈某将孩子抱走。我多次上门,希望能见上女儿一面。可是,每次都被陈某断然拒绝。我与陈某虽然不是夫妻,但我们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怀孕生育的女儿,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都享有被亲生父母探视的权利。我作为亲生母亲,依法享有对非婚生女儿的探视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我每月探望非婚生女四次,每次探视可将孩子带回生活两天,陈某应予以协助,并判令寒暑假我将非婚生女接回共同生活一半假期的时间。

陈某辩称:郭某探视孩子不利于非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是我和妻子冯某在照顾;探望方式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郭某并不具备抚养能力,且非婚生女目前生活在国外,探望权亦无法落实。故请求法院判决中止郭某的探望权。

陈某向法庭出示了《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其与郭某之间签订有协议,而郭某认为,《合作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系非婚生子协议,协议内容与本案探望权无关。

违背公序良俗,代孕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对"需求者"和"代孕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所生育子女的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理精神以及法律规定,该份协议系无效。虽然《合作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但孩子是陈某在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是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孩子自出生开始一直由陈氏夫妇抚养照顾,与冯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冯某作为养育母亲,基于主观抚养意愿和事实抚养行为而成为与孩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故而上升为与生母郭某同等地位,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孩子有生母郭某和继母冯某两位母亲,纵观本案,继母冯某一直抚养照顾孩子且有抚养能力,生母郭某生产孩子的目的是获取补偿金等费用,生产后也未实际抚养过孩子,冯某基于抚养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事实而与陈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作为孩子的继母与陈某共同抚养照顾孩子,已然形成一个完整家庭。

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律赋予父或母探望权,前提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孩子的出生是基于一场对价交易,陈某为求子而出高价,郭某为获取费用而生子,从郭某、陈某认识过程足可以看出二人之间无任何感情,陈某得子后依协议单独抚养孩子,拒绝郭某的探望,郭某自述挂念孩子,但在审理中并未对其生产后关心孩子的生活成长等情况举示证据材料。虽然陈某未举示目前生活资料,但从陈某高价求子的举动看,陈某尽心抚养孩子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孩子目前不足二周岁,年龄尚小,心智发育不完善,辨识能力未形成,其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这份稳定有部分来自于家庭的完整和健康,而陈某及配偶冯某能够提供一个这样的环境供其成长,这份稳定有部分来自于排除外界干扰,形成一定的封闭空间,不因身份关系而对孩子造成困扰,让孩子心智、心理发育的过程中不受此困扰,故法院认为作为生母的郭某享有探望权,但基于上述原因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郭某要求探望孩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向镇江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某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本人探视孩子存在不利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本人不关心孩子,也是缺失常理的错误认定。一审错误认定冯某与孩子有事实的抚养关系。本人怀孕6个多月时双方终止履行协议。孩子出生后,陈某支付给本人的款项,不是代孕费,是陈某主动支付,没有双方合意。孩子出生后,陈某隐匿孩子是违法的。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是专职代孕,故一审认定本人是专职代孕是错误的。第二,法律适用错误。本人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不能变相否定和剥夺,一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也未依法考量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一审驳回本人的诉请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也未考虑陈氏夫妻的年龄和工作情况,忽略了冯某对孩子的真实情感态度。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13日,镇江中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不孕不育情况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代孕应运而生,我国只禁止代孕行为,对于由于代孕产生的具体问题却无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代孕现象已岀现较多,由于代孕涉及人物关系复杂,法律关系混乱,尤其是基因母亲、意愿母亲、妊娠母亲的分离,母子关系认定复杂,代孕母亲的探望权有无也就难以确定,常成为代孕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代孕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协议无效。代孕行为本身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破坏以及跟家庭关系的破坏都是有一定影响的,不符合传统道德伦理观,违背社会风俗。但在自然式受孕的情况下所生育的孩子,代孕妈妈与孩子有血缘关系,从法律上讲,其实就是非婚生子女,孕育的男女双方是孩子的亲生父母,都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也都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然而,法院在认定代孕妈妈探望权的问题上,是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确定的。现实中,从事代孕的妈妈,往往不具备抚养、教育孩子的条件,而需求代孕的一方,各方面的条件一般都相对比较优越,对代孕的孩子抚养教育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代孕妈妈在争取探视权时,往往会因不具有"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条件而失去探视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对孩子的探视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郭某与陈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故该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孩子因系双方自然受孕及郭某娩出,故认定孩子系郭某、陈某之女。郭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含孩子由陈某一方直接抚养时,郭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但是,依婚姻法第38第三款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约束,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当暂时中止探望的权利。本案双方在探望问题上无法调和,在关系上存在一定的对立冲突,且孩子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尚不满2周岁,不适于在双方关系不和谐、互信度不高的情况下进行探望。孩子自小在陈某处生活,形成了较稳定的生活状态,在目前的情况下,亦不适合郭某所诉请的要求接回孩子共同生活的探望方式。因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目前不宜支持郭某的探望请求。

渭南政法网编辑:杨大君

上海供卵助孕成功率,富翁网上猎艳借腹生子,代孕女爱慕虚荣却生产脑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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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业有成的商人,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宗接代思想驱使下,以100万元“补偿金”为条件,雇佣一名女大学生“借腹生子”。谁想到,女大学生生下了一个脑瘫患儿……

事业有成操心传宗接代

李成贵今年50岁,在郑州当地算得上一个成功的商人。他原在豫东农村教书,上世纪90年代初,他辞职带着妻子范秀珍和8岁的女儿李小佳到郑州发展。起初,李成贵在一家广告公司打工。两年后,他另立门户,专门经营户外广告,赚到了第一桶金。再后来,李成贵一边经营广告公司,一边在郑州东建材市场做起了建材生意,几年后资产达到了数百万元。

李成贵身为两个公司的老总,无论走到哪里都是风风光光。发达后的李成贵,也开始越来越多地涉足“夜生活”,只是考虑到结发妻子多年相伴,他未曾提过离婚之事。李成贵的妻子范秀珍文化程度不高,是典型的贤妻良母,对丈夫在外的事睁只眼闭只眼,将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女儿李小佳大学毕业后,又考取了研究生。

可是,李成贵是独子,老家的父母一直盼他们生个儿子传宗接代。最初因为李成贵是公职人员,考虑到生二胎将会丢掉工作只得作罢。近几年夫妇俩想过再生个儿子,可是范秀珍却再也没有怀孕过,检查得知,范秀珍卵巢萎缩,没有排卵,即便是试管婴儿也做不了。

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成贵不开心,范秀珍更是郁郁寡欢。李成贵提出,看能否找个合适的人帮助生个男孩。范秀珍初始有些迷惑不解,李成贵点破道:“现在贫穷女大学生多的是,找个女大学生,多出点钱,神不知鬼不觉把事办了,女大学生得钱,咱们得子,各得其所。再说,女大学生智商肯定高一些,将来生的孩子也肯定聪明可爱。”范秀珍听丈夫这么一说,想了一想,觉得也只有这样了。

刚开始,李成贵和范秀珍合计只是找个女大学生“借腹生子”,但因范秀珍卵巢萎缩不能排卵,这个办法只好被排除。人工授精也不妥,代价高不说,而且非常麻烦,成功率也不高。看来,只有一种“生产流程”可供选择了,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直接让女方生个男孩。对此,范秀珍十分担心,一再嘱咐李成贵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决不可对那个女人产生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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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猎艳寻求借腹生子

随后,李成贵和文雯见了面,在朋友的公司走了一圈后,文雯非常满意,再三表示要感谢“李总”。在饭局上,李成贵煞有介事地告诉文雯,在正式签约前,先进行笔试,之后必须参加有中层领导的面试。文雯会心一笑说,这些看来只能请“李总”关照啦!李成贵说,笔试他可以提前告知内容。不过,面试这一关,必须要过的。接下,文雯跟着李成贵来到了附近的一家宾馆面试。两人走进房间后,李成贵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合同书、体检表等材料,让文雯逐一填写。做完这一切,他拉上窗帘,要求文雯脱光衣服,让他检查她身上是否有疤痕和腋臭,说这是规则,否则就是自动放弃。文雯想到这可能是招聘中的“潜规则”,默认了。李成贵装模作样地围着文雯检查了一遍,然后一把将她紧紧搂住……

3天后,李成贵接到文雯的电话:“李总,我工作的事定下来了吗?”李成贵听得出文雯态度友好,语气发嗲,他反而犹豫起来,觉得不能帮这个女孩找工作,否则有可能给自己以后的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推说目前还在研究当中,不过很有希望。结束通话前,李成贵对文雯说:“要不,晚上一起吃个饭!”

一来二往,李成贵很快和文雯打得火热,多次发生了性关系。交往中,李成贵发现文雯依赖性和虚荣心特别强,而且有许多不切实际的幻想,比如挣大钱等等。因此,李成贵更打定主意不再帮文雯找工作。两三个月后,李成贵给了文雯2万元“补偿金”,两人算是“和和美美”分手。耐人寻味的是,分手多日后,文雯还将她的新手机号告知了李成贵。

2008年春节过后,李成贵可以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借腹生子”人选。于是,他想到了文雯:对呀,20来岁的文雯岂不是最佳人选!

此时的文雯,大学毕业快一年了,尚未找到称心的工作,一直靠打零工为生。一天,文雯突然接到“李总”的电话,她既感到意外,又非常高兴。

这一次,李成贵没有花言巧语,开门见山就说自己想要个男孩,如果文雯愿意“代生”,生孩子之前的一切费用由他本人承担,生孩子之后,再给她100万元补偿金。文雯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表态同意。随后,两人正式签订了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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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计划最终两败俱伤

李成贵将文雯安顿在一个高档小区,没过多久,文雯怀孕了。李成贵还托关系找人给文雯做了B超,鉴定结果是个男孩,这让李成贵非常激动。当然,怀孕待产期间,虚荣心强的文雯也没少让李成贵“出血”,她以各种理由索取了不少衣物和现金。

经过10月怀胎,2009年年初,文雯要生产了,可到了医院检查才发现:胎儿在宫内呼吸窘迫,属于高危妊娠,需要立即实施剖腹产手术。但生性爱美的文雯听说要在肚子上拉个大口子,死活不同意。她担心如果施行剖腹产,今后还怎么生活怎么嫁人啊!

李成贵带着文雯跑了好几家医院,都说需要剖腹产。到了最后一家医院,医生告诉他们,再不手术,孩子保不住,大人也危险。李成贵百般安慰文雯,答应多给3万元额外补偿,文雯最终同意做剖腹产手术。可是因为胎儿在母体内长时间窒息,脑缺氧时间过长,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脑瘫。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即使活下来,也是个智障患者。

这个结果对当事人双方来讲都如晴天霹雳。哭得最痛心的是文雯,这其中既有母子之情,又有将来的100万元补偿的不可预期。李成贵两口子不甘心,抱着脑瘫儿四处求医,花去十来万元,但仍然没有好转的指望。医生说,这个孩子即使活着,也很可能养不到成人就会夭折。

一边是在忙着为孩子看病,另一边,文雯的100万元补偿金也是个问题。一提起文雯,范秀珍就气得咬牙切齿,埋怨她如果当初早早同意剖腹产,就不会有这样的结局。所以,范秀珍语气十分坚决,不同意给文雯一分钱。

对文雯而言,她确实内心愧疚。她要求,先前说好的100万元不能少,后来追加的3万元可以适当减免一些。但李成贵无情地说:“别说补偿,原来商量好的报酬也不能给!”

几次哭闹之后,文雯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最后,她只得撕破脸皮威胁说,要拿着当初的协议书将李成贵告上法庭。李成贵咨询律师后得知,“代孕”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双方办理的代孕合同、保密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2009年5月的一天,李成贵委托律师找文雯沟通此事,但文雯仿佛是铁了心肠,一定要讨要100万元补偿。她气愤地说:“就算打不赢官司,也要揭开李成贵丑陋的嘴脸,最后死在李成贵面前。”李成贵无奈,只好补偿了文雯80万元现金。

拿到80万元钱的文雯从此离开了郑州,李成贵痛心地将脑瘫孩子送给一位乡下亲戚抚养,同时给足了孩子的“成长费”。自此,李成贵再也不想找人“借腹生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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